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公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0日6时许,神山镇西北村村民刘某甲、刘某乙与李某丙因前后邻居排放垃圾问题发生争执,后李某丙及其儿子李某甲将刘某甲、刘某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刘某甲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关于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甲与李某丙具有共同殴打他人的犯罪故意,不足以证实李某甲实施了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不足以认定李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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