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199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2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振东,系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白塔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起诉。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欲在张某某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6月30日,李某甲在建设银行鞍山曙光支行给张某某汇款5笔共计4万元,后又给其微信转****,用于购买毒品的预付款,后二人于2019年7月2日在电话通话中用暗语预定,张某某来鞍山给红酒一千,又约定“那个东西”带一个半。2019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雇佣许某某驾驶大众牌车号为川A****D轿车从四川德阳出发,准备前往鞍山市与李某甲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7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许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浩鑫宾馆228房间内北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车辆押解回辽阳市白塔公安分局,后经搜查,在车辆驾驶员及副驾驶车门内搜查出病毒1.5公斤,麻古1000片,与二人在7月2日电话通话中“红酒弄一千,那个东西一个半”的暗语在数量上吻合。2019年7月7日,公安机关搜查李某甲家搜出现金30万元,公安机关认定30万元为李某甲准备好用于向张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在鞍山市5路公交车站将10克冰毒以每克500元价格卖给石某某,获得毒资5000元;2019年5月,在5路站点贩卖20克给石某某,获得1万元;2019年6月,贩卖9.6克冰毒给石某某,获得毒资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与李某甲均不供述有毒品交易且无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技侦资料,对李某甲与张某某转款二人均称是借款,搜查出的30万毒资彭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均证实是借给李某乙儿子买房结婚款;李某甲贩卖毒品三次给石某某,除石某某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佐证,微信记录只能证实二人见过面,在哪见面、是否有毒品交易、交易数量多少、如何交易等具体情节均不能证实。综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手机2部(金色小米手机、华为黑色手机各一)、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返还。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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