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不满其胞兄即被害人李某乙不给其分配“祖公地”,遂骑摩托车到李某乙位于雷州市覃斗镇英彩村路口附近的芒果园,用镰刀砍掉李某乙种植的芒果树69棵。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毁的69棵芒果树值款19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摩托车、镰刀等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