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汉族,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01194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月7日经我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坏还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地基纠纷,2019年7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昭阳区**镇**村家里到**村八组李某乙家中,用洋抓和砖头将李某乙和李某乙儿子张某某的门窗打烂,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乙和张某某家被毁坏的门窗价值7806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使用工具将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家的门窗毁坏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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