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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诈骗等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镇**路**号,住哈尔滨市**路**楼。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在被害人侯某某借款逾期后,王某甲纠集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入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并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在此室居住并看管房屋,据守时间长达6个月之久。

2.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被害人鞠某某向王某甲借款后,王某甲纠集王某乙、戚某某、邬某某、王某戊、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鞠某某经营的**孕婴用品店、幼儿园等地,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向鞠某某索债,并将鞠某某孕婴店、幼儿园霸占,随后王某甲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王某己、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鞠某某孕婴店内居住看管,变卖店内货物,据守时间长达1、2个月之久。

3.2018年5月至11月,王某甲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到库房监管出货情况,并让王某庚给李某甲每月开工资人民币6000元,为此王某庚先后付给王某甲人民币24000元。李某甲在王某甲的授意下控制库房钥匙,监控库内轮胎情况,未经王某甲许可,不准出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借条、收据、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协议、银行卡流水等;证人刘某某、孙某某、宋吗、董吗、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侯某某、鞠某某、王某庚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甲、王某己等人供述;鉴定意见资产、租金评估报告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其帮助王某甲据守被害人房屋、看守货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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