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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2********,汉族,专科毕业,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决定释放,并于同日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航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奚家鑫,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出差回到家里发现其妻子贾某某与单位领导周某某在家中偷情,李某甲与周某某商谈索要一百万元。1月19日,周某某按照李某甲要求将40万元交给贾某某,并于当日立下欠据一张,言明2个月后付清。还款到期后,周某某未能及时给付剩余60万元,李某甲于2020年4月初至7月期间,多次打电话要求周某某支付剩余的60万元否则就将其偷情的事举报至其单位纪委等相威胁。2020年7月1日,李某甲再次打电话给周某某,与其妻在电话里相约面谈,李某甲来到周某某家楼下与周某某妻子对骂,周某某亲属打了李某甲,报警后案发。

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主持,李某甲亲属代为退出40万元,周某某收款后出具谅解书表明对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予以减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所健康体检表、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归案说明、说明、欠条、照片、借条、转账记录、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购车发票,订单、转账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贾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李某甲多次打电话威胁周某某要求给付60万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60万元因为李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手,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你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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