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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贵州省兴义市**栋**室,2017年7月25日因犯损毁公私财物罪被兴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6月16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羁押于贵州省威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因何某某与王某某等人打麻将赌博,何某某多次输钱给王某某,何某某认为王某某等人打假牌,李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转至贵州省威宁县看守所羁押)得知其女朋友何某某输钱的事情后,于2020年5月7日16时许,李某甲邀约张某某、夏某某两人商量后,以说王某某、邬某某打假牌的方式欲将将钱要回,并叫何某某邀约王某某、邬某某二人到兴义市下五屯办运通广场三楼鱼品轩店一包房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负责在旁边观察情况,直至2020年5月7日22时许,何某某、张某某均未发现王某某、邬某某两人玩假牌,于是张某某故意说王某某、邬某某两人玩假牌,叫王某某、邬某某二人将钱交给张某某,王某某、邬某某不从,张某某打电话给李某甲赶到现场,李某甲携带一根台球棒对王某某、邬某某进行威胁,张某某以殴打及口头威胁的方式将王某某、邬某某的钱抢走,后张某某伙同李某甲、夏某某、何某某四人将邬某某及王某某两人带到运通广场二楼酷点台球室一房间内进行语言恐吓,强行向王某某,邬某某索要何某某之前输给王某某等人的6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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