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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08年5月,时任福鼎市**街道**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李某某向福建**有限公司承诺,借用福建**有限公司位于福鼎市**街道**村**岛的**地块自费搭建1个临时轮胎加工厂,待该地块开始建设时,无条件自行拆除腾空。后李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蔡某某、许某甲、黄某甲与许某乙(在逃)等人共合股投资48万元在该地块上建设轮胎厂。2009年福建**有限公司“**城”项目建设推进至该地块,并多次通知李某某等人无偿清除轮胎厂厂房,以保证开发项目顺利进行,但李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蔡某某、许某甲、黄某甲、许某乙等人以轮胎厂生产经营亏损为由,勒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轮胎厂厂房拆迁赔偿费用200万元,否则拒不拆除。**公司拒绝给付,被迫停工长达两年之久,后迫于无法承受项目不能推进,长期停工造成巨额损失等多方压力,而被逼于2012年6月向李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蔡某某、许某甲、黄某甲、许某乙等人支付轮胎厂厂房拆迁赔偿款60万元人民币。领取到赔偿款后,李某某、许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蔡某某、许某甲、黄某甲等人立即将该轮胎加工厂拆除腾空,福建**有限公司才得以收回借地继续推进“**城”项目建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甲伙同许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蔡某某、许某甲、黄某甲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向福建**有限公司索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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