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园**楼**门**号)。2012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2月,李某乙因向白某某等人开设的“**寄卖有限公司”贷款65万元,后无力偿还,在2017年3月的一天,白某某等人将李某乙母亲李某丙叫到“**寄卖有限公司”并逼迫李某丙写了100万的欠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甲是否在场,其主观目的是否为索取债务,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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