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因非法拘禁,于2010年11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11月的一天,在沛县敬安镇紧鞍路,唐某某发现宋某某(另案处理)在建九层楼后将其门面房压裂,外墙裂开、房屋整体地基下沉。后唐某某与宋某某交涉,均未解决。为此,唐某某到敬安镇规划办投诉,并扬言状告规划办,在此期间,宋某某伙同李某甲对唐某某进行辱骂、威胁。
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沛县敬安镇钢城路西侧清华苑在建小区内,宋某某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等人,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阻止清华苑工地工人施工,并将工人撵离施工现场。
3.2017年12月17日15时许,在沛县敬安镇北汽车站宋某某工地,宋某某因土地开发及归属问题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宋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乙等人对刘某某及其家属韩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胸部受伤,2018年1月22日经沛县法医部门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宋某某为逃避惩罚,指使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在公安机关取证时提供虚假证言称案发现场没有人殴打刘某某。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在沛县敬安镇天润发超市,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乙、李某甲等人以超市门口顾客停车影响其经营的KTV生意为由,对超市管理人员张某某进行辱骂,并以停车堵车、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超市负责人李某丁答应对宋某某、苗某某进行赔偿,宋某某、苗某某于2018年、2019年分别向李某丁进行敲诈勒索10000元,共计敲诈勒索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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