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大专毕业,西峡县**镇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峡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害人郭某某承揽南阳**矿业有限公司在西峡县**镇**村**盖组**的危矿治理工程,李某乙(另案处理)组织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等人以郭某某施工车辆污染环境、压坏路面等为由,阻拦道路通行索要赔偿, 2020年1月,郭某某将15000元现金交给李某乙。
案发后,李某甲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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