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30日二次将案件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7日,湖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邵东县经济开发区第**宗地(****项目)房地产开发权,2013年4月18日开工建设。前期清表、移坟时遭当时村民不配合甚至阻拦,当地村民李某乙、李某戊、李某庚、李某己、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在逃)等人出面帮助开发区做村民工作。事后李某乙等人提出要承建****的商品房,因无建筑资质,开发商不同意。李某乙、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丁、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李某某(不起诉)等人又要求开发商将****开发项目的附属工程承包给他们承建,未获开发商同意。李某乙等人就胁迫开发商称****的附属工程不给他们做那么谁也做不成。开发商迫于前期村民阻工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李某某、李某乙等人在前期工作中的号召力,被迫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李某某、李某乙等人商谈。经谈判,开发商按****附属工程总造价的5%提成共20万元给不起诉人李某甲及李某某、李某乙等人。此后,不起诉人李某甲及李某某、李某乙等人在邵东和天宾馆商量分配方案。不起诉人李某甲分得赃款8800元。
案发后,不起诉人李某甲所分得赃款8800元己由其家属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征(拨)土地协议书、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查询结果单、关于**宗地迁坟的协议、收据、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乙、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壬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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