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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污染环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佛山市高明区**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421日、20207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519日、202083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利用其片区**的身份,向佛山市高明**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李某乙提出承包该公司半年煤渣污泥处理事项,李某乙认为可以执行,后经公司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最终同意,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与**公司签订了2010上半年煤渣污泥处理合同,约定由严某某处理**公司2010年上半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渣和污泥。

为从中谋取利益,严某某找到当时从事煤渣经营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希望他能接收污泥或介绍污泥接收人。叶某某向严某某介绍了同样是从事煤渣经营的同行犯罪嫌疑人谭某甲,谭某甲同意有偿接收**公司2010年上半年的煤渣和污泥。由于与谭某甲合作的砖厂不要含污泥的煤渣,谭某甲遂告诉犯罪嫌疑人谭某乙有一批**公司的污泥,问其有无意向接收,谭某乙同意接收,谭某甲将**公司的污泥运至谭某乙租赁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村**的空地上,谭某乙将污泥推进空地上的地坑内,并往污泥中加入煤渣等混合物,待有砖厂订单时再出售,经营行为一直持续到2017年。2018年12月谭某乙被举报污染环境。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固体废物为有毒物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654449元。

案发后,**公司承担了本案环境修复工作,共处置污染物5711.15吨,支出人民币4912993.9元。经深圳中证安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本次修复所有土壤检测指标(含重金属检测指标)均为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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