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7日至同月21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其同伙刘某某、李某乙(均已不起诉)两人通过常德市武陵区工商局城南所的关系,由李某甲、李某乙在网上接单,刘某某跑腿,三人买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500余份,李某甲从中获利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代他人办理工商执照收取费用的行为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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