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74********,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一次补查重报。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下半年许,在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镇小学教书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从西盟佤族自治县开车返回景东县文井镇丙必村老家,途径澜沧县境内,在不知地名的路边停车休息时,看到一中年陌生男子扛着一只疑似射钉枪路过,李某乙向该扛枪男子询问商量后,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该名男子手中把这只疑似射钉枪买下,并带回景东县文井镇丙必村渡船口的老家,藏于老家正房二楼,准备用于打老鼠使用。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非法持有的该疑似射钉枪,被景东县公安局文井派出所民警在李某乙老家正房二楼查获,并依法扣押。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到景东县文井派出所翻供,称民警在他老家二楼内搜查出的疑似射钉枪不是他的,而是其父亲李某甲的,之前因考虑到其父亲李某甲年纪较大,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怕他精神上承受不了,另外被搜查出的疑似射钉枪,零件不齐全,李某乙认为即便承认是自己的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所以当时李某乙就承认该疑似射钉枪是自己的,而事实上该疑似射钉枪是其父亲李某甲的。2020年2月28日10时,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带着其父亲李某甲到景东县公安局文井派出所,李某甲向民警口头承认,从他家里搜查出的射钉枪是他的,随即民警对李某甲进行审讯,李某甲供述2015年还是2016年的一天下午,李某甲到自家后面的一块芭蕉地里砍芭蕉时看到一颗芭蕉树下用芭蕉叶盖有东西,打开查看后发现是两截铁质物品,不知是何物也就没有把两截铁质物品带回家,过了三天,李某甲再次到自家芭蕉地里查看时发现两截铁质物品还在,就将两截铁质物品带回家用一塑料纺织袋装起放在自家二楼上,直到在西盟县教书的长子李某乙放假回老家时,李某甲将其捡到的该两截铁质物品拿出来给李某乙看,李某乙对李某甲说是一支烂枪,后李某甲将李某乙所说的烂枪重新拿到自家二楼存放。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2020-JC-0150-01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某甲有帮助有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包庇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李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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