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8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酒店吃饭时饮酒。次日0时许,李某甲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道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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