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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其哥哥李某丙受钟某甲的邀请来到本市雷锋山猫仔烧烤宵夜,一同出席的还有被害人钟某乙以及李某乙。席间,钟某乙多次向李某丙敬酒,李某甲见李某丙已经喝醉,遂出言阻止,钟认为李某甲多管闲事,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扭打在一起。后李某甲将钟某乙踢倒在附近停车场入口,并冲上去对钟某乙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乙所受损伤为头面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挫擦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本市雷锋山一蒸菜馆被抓获。案发后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钟某乙2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住院病历、谅解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4.证人钟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5.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表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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