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6月27日23时许,李某某和李某甲在景东县锦屏镇“糖业小区”旁的冷饮店喝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后二人相约走路准备到景东县客运站内的交通宾馆住宿,途经凌云路“来一杯冷饮店”茶餐厅门口时,因走在前面的李某某打电话声音过大,李某甲及李某某被相对走来的两名男子辱骂,在李某甲赔礼道歉后仍被对方两名男子殴打,李某甲被打后让李某某帮忙,后李某某、李某甲将上述殴打李某某的两名男子打跑。几分钟后,逃跑的二名男子与另外一名男子返回现场找李某某、李某甲,李某甲和李某某躲进交通宾馆五楼一房间内后得以脱身,后李某甲打电话给宋开利,让宋开利邀约他人来帮忙报仇,宋开利接到李某甲的电话后邀约罗某某、饶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场,李某甲、李某某带领宋开利、罗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在交通酒店旁的巷道内寻找三名男子时,遇到了正好驾驶摩托车(车牌号为云JLP421)过路的李某丙和李某丁,李某甲、李某某认为李某丙和李某丁就是之前殴打自己的男子,即在旁边停放的摩托车上拿了一顶头盔追打李某丙、李某丁二人。后李某甲、李某某等人对李某丙进行了殴打,饶某某将李某丙身上的手机等物品拿走,李某甲等人挟持李某丙坐上一辆摩托车并将李某丙拉到景东县客运站外面。后李某甲、李某某、宋开利、饶某某、罗某某及朝后赶到现场的陈怀冬等人将李某丙围住,威逼李某丙将其车上载着的另外两名朋友叫出来,宋开利从饶某某手中拿过手机交给李某丙强迫李某丙联系另外两个朋友,期间陈怀冬用脚踢了李某丙腰部两脚、朝李某丙头部打了三四拳,并从旁边一人手中拿过一顶摩托车头盔朝李某丙头部打了几下,罗某某用脚在李某丙的身上踢了一脚,经景东县中医院诊断,李某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