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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住陕西省商南县******组,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4000元购买了商南县**镇**村**组村民李某乙柒树排林山上的树木。2020年1月份,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李某乙柒树排林山砍伐林木165株种植香菇。经鉴定,李某甲共计采伐林木材积13.228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7.6379立方米。案发后,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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