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现在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李某乙等人持油锯、山刀到**镇**村东面“**”地砍伐林木。李某乙将砍伐的木材运输至东方市**镇高速公路**木材厂处时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扣押了一辆车牌号为琼01-L****的惠利牌农用四轮车、一把油锯、一把山刀及139节桉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为0.47亩,被砍伐的树木树种均为桉树,其中0.3亩是IV级保护林地,被砍伐林木35株,蓄积量为9.3481立方米;0.17亩是非林地,被砍伐的桉树株数为14株,蓄积量为4.2075立方米。
经查,该非林地上林木是李某甲为获取经济利益而种植的桉树,显然不属于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14日,李某甲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检 察 官:赵 坚
检察官助理:赵世良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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