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打算将自家责任山“东塘坳”(林权证上为东塘道子圯)上的一些林木砍伐整理后来栽种油茶。自2019年7月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独自一人将本村13组“东塘坳”自家责任山上的枫树、杂木树以及零星的松树砍伐。2019年底至2020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两次雇请同村5组村民李某乙上山砍树,将“东塘坳”山上属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林权范围内林木砍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后将树卖出,得树款2万余元。经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东塘坳”责任山被采伐林木的树种为国外松和阔叶树,被采伐林木的总蓄积为22.7立方米,折材积12.4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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