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刑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2.5万元价格向黄某某购得一片杉木林,为了完成村上安排的帮助三户贫困户修建房屋的任务,李某甲向林业站工作员卜某某递交了采伐申请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还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雇请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李某丙将购得的林木进行采伐,经现场伐桩检尺,李某甲共计砍伐杉木164株,遗留伐桩164个,折算立木蓄积共计54.2768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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