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马阔,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购买原林权人任某某位于明水县通达镇永胜村二队屯东公路南路两侧的杨树,并用其丈夫曹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由于采伐期限内林地泥泞,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导致未能按照规定期限进行采伐。李某甲在向明水县林业局申请延期采伐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9日将该林地内的杨树采伐500株,采伐后的木材运回到其父亲李某乙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加工。
上述事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林地状况登记表、购树协议、户籍证明、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9年10月28日李某甲主动到绥化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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