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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家种植于平果市**镇**村**屯“七狼”山(**村9林班36.1小班)的桉林木被风吹倒, 为了不影响第二代桉树成长,同时也是为了筹集其儿子李某乙上学的费用,2017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何某甲把该片桉林木全部砍伐并运出销售。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砍伐林种为尾叶按,砍伐林木数量为685株,林木蓄积量为21.9立方米。

2019年11月20日,李某甲到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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