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2月19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慈利县**乡**村**组的李某甲在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到位的情况下,将自己在该村49组猪场旁边山上的林木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勘验和鉴定,李某甲所砍伐的林木伐倒木材积总计13.36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0.6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涉案财物价值评估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