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侯某某将**镇**村东500处沙坑周边杨树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镇李某甲。2020年1月10日,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乙用油锯将该林地内127棵杨树放倒,截成2.6米长的杨树段,雇佣马某甲和马某乙将杨树段用半截车拉回**镇李某甲家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该林地为双辽市**镇**村集体林地,被砍伐杨树127棵,合计立木蓄积16.790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2.0932立方米。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森林公安大队接受讯问,承认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127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