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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滥发林木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苍溪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承包苍溪县桥溪乡白果村1组高某某的D级危房建设项目。同年8月29日,姚某甲同意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自留山中砍伐44株树木用于其母亲高某某的D级危房建设项目,同时表示可以适当多砍几株树木用于支付砍树产生的费用。同年8月30日至31日,姚某乙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雇请的工人何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指认了姚某甲和高某某的自留山边界。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告知何某某、李某乙等工人只能砍伐林木60株。

2019年9月1日,何某某、李某乙到达指定地点砍树,当日上午在高某某自留山砍伐柏树43株、马尾松2株,下午在姚某甲自留山砍伐柏树35株。随后李某乙将砍伐的树木数量告知李某甲,李某甲叫其不能再砍伐林木。随后,何某某、李某乙将砍伐的林木锯断成2-6米不等的木料。

2019年9月24日苍溪县东溪镇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对现场堆放的木料进行检尺和清点,现场遗留原木182件,2019年10月23日苍溪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现场原木进行扣押。

2019年10月22日,经木材检尺员检尺,现场扣押原木共182件,材积共计12.695立方米。按照四川省主要树种出材率的规定,蓄积合计19.246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蓄积达到15立方米的证据尚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标准。砍伐工人何某某、李某乙在被不起诉人明确告知只能砍伐60株林木的情形下,多砍伐20株林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本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柏原木182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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