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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生产、销售假药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民行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家园西侧**号底商,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拘留,5月22日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旗公安局认定的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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