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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被害人李某乙(女,58岁,广东省人)家中的保姆,在被害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居住。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趁被害人不备,从其家中次卧的柜子内窃取翡翠雕件一件、K金镶蓝宝石戒指(配石:钻石)一枚、翡翠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30日以快递方式将上述物品邮寄至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的女婿苗某某家中。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趁被害人不备,从其家中次卧的柜子内窃取K金镶翡翠戒指一枚、K金镶玛瑙吊坠(配石:钻石)一件、K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上述物品藏于其放在被害人家中卫生间内的洗漱袋里。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民警当场起获K金镶翡翠戒指一枚、K金镶玛瑙吊坠(配石:钻石)一件和K金项链一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亲属后于2019年8月20日向公安机关上交翡翠雕件一件、K金镶蓝宝石戒指(配石:钻石)一枚和翡翠戒指一枚。涉案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全部归还犯罪所得,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轻微,并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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