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2月14日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自家没有柴烧,先后7次到长岭县**镇**村村民沈某某家在**村**屯屯西地里拉花生秸秆烧火。共计四十二袋。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被盗秸秆总价值人民币378元。
证据情况
1.提取笔录、返还笔录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46-47)无前科劣迹。谅解书,收据。
3.证人证言
范某某:2019年11月份,我家亲戚艾某某收购花生秸秆,我知道王某某家有花生秸秆,我就联系王某某了,我和王某某约定每斤两毛钱的价格收购他的花生秸秆,王某某也同意。但是当时下雪了,因为地里车走不了我们没有去收购。2019年12月份的时候,我怕王某某把花生秸秆卖给别人,我就和他说每斤两毛五收购,王某某也同意,后来又下雪了,车进不去,就一直没去收购。2020年2月份,花生秸秆的市场价格我不知道多少钱,但是我问过收购花生秸秆的艾明亮了,每斤大约三毛钱。
4.被害人陈述
沈某某:2020年2月14日晚上5点左右,我丈夫王某某(王六子)给我打电话说我家**屯地里 饲料(喂牛的花生秸秆)附近有人,我丈夫就先去了,我接到电话后页赶到了现场,到现场后我看见我家饲料的地旁边水泥道上停了一台电动三轮车,这台三轮车离我家饲料的地大约能有250米,我就往我家地里走,到我家地里我看见我丈夫跟李某甲,我就和李某甲说,你偷我家花生秸秆干啥?他说:烧火。我说我家 有两堆花生杆是不是都让你拿走了?他说是。我说那报警吧,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一共丢了大约两万四千斤花生杆。市场价格为三毛五一斤。我丢的花生杆价值大约在一万块钱左右。我家地里的花生秸秆堆成两大堆,这块地大约300米,东西各一堆,两堆距离大约是250米。 李某甲具体偷几次我不知道。
王某某:熟悉我人都叫我王六子,2020年2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我送我家亲戚到**屯,因为我堆放花生秸秆的地方是一个高岗,我下车看见有人在花生秸秆堆旁边装秸秆,我走到跟前一看是李某甲在装秸秆,我媳妇沈某某就打电话过来说:“丢多少花生秸秆。”我说我去看看,后来发现这两堆都丢了些,我媳妇后来从伏龙泉打车到这了,我媳妇说:“你知不知道是我家的”李某甲说 知道,我以为你卖了呢。后来我媳妇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家一共七垧地的花生秸秆,一共两堆,丢了多少我不知道,市场价每垧地一千元左右,李某甲用化肥袋子装的,是把两个化肥袋子缝一起的,是普通袋子的两倍。他用电三轮运输的,偷几次我不知道。我家花生秸秆 饲料,能卖钱。长岭县价格认定中心做出的花生秸秆市场价格认定,价格为378元,我对价格有异议,李某甲偷了我七垧地花生秸秆,不止1260斤。
5.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今年我家没什么烧火的了,王某某家的秸秆干,我就去拉一些,从农历初一开始拉王某某家的秸秆,第一次拉6袋子,每次间隔两三天去地里拉一次,每次拉6袋子,已经拉了6次秸秆。2020年2月14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又去地里拉秸秆,已经装满六袋子了,但是没等拉走就被王某某媳妇沈某某看见了,第七次没拉走就报警了。一共拉了42袋,1260斤左右。我不知道花生秸秆能卖钱,前六次都是我自己去的,最后一次我媳妇跟我去的,但是我媳妇李某乙没去地里,2020年2月14日下午三点左右,我骑电动车和我媳妇李某乙去**村**屯的商店买东西,我就自己去的**村**屯屯西地里,我知道秸秆是王某某家留着的,我不知道是违法行为,我寻思烧点亲戚家的秸秆没什么事。我现在知道是违法了,我对价格中心认定的花生秸秆价格没有异议。
6.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被盗庄稼杆棵价值378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所侵犯的财产价值较小,仅378元人民币,危害后果轻微。2、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因自家无柴禾,因生活需要,上野外将无人看管庄稼杆棵拉回烧火,主观故意恶性较小,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只是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社会影响不大。3、案发后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危害后果已消除。因此无需判处刑罚,通过一般的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就足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目的。故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