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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乡**办事处**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9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同其妻史某某到位于其家附近的中铁一局银西铁路**段**标段项目部一工区施工现场,乘现场无人,将一根无缝钢管抬至自家老庄,藏匿于院内石棉瓦棚下。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同其妻史某某再次到该施工现场,乘现场无人,将一根无缝钢管抬至自家老庄,藏匿于院内石棉瓦棚下。

3.201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甲同其妻史某某又到该施工现场,乘现场无人,将一根无缝钢管抬至自家老庄,藏匿于院内石棉瓦棚下。后李某甲用切割机将三次盗窃的无缝钢管分别从中间截断,藏匿于老庄院内石棉瓦棚下。

4.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李某甲推着两轮架子车到该施工现场,乘现场无人,将1块挡渣墙模板和3根贝雷梁加强弦杆装上架子车拉至自家老庄,藏匿于院内石棉瓦棚下。

5.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李某甲推着两轮架子车到该施工现场,乘现场无人,先后两次将6根贝雷梁加强弦杆和2块挡渣墙模板用架子车拉至自家老庄,藏匿于院内石棉瓦棚下。

6.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李某甲推着两轮架子车到该施工现场,乘现场无人,先后两次将6根贝雷梁加强弦杆和1块挡渣墙模板用架子车拉至自家老庄,藏匿于院内石棉瓦棚下。后用切割机将三次盗窃的15根贝雷梁加强弦杆中比较长的截断。

7.2019年的后半年(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每逢周末回老家的晚上,就到该施工现场,乘现场无人,每次顺手盗窃挡渣墙模板1块,前后共计盗窃档渣墙模板14块,藏匿于自家老庄院内石棉瓦棚下。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其子李某乙将盗窃的3根无缝钢管(后截为6根)、18块档渣墙模板、15根贝雷梁加强弦杆(后截为24根)以3440元卖给张某甲,在张某甲拉运途中被施工单位发现并报警。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无缝钢管价值1540.65元、挡渣墙模板价值329.21元、贝雷梁加强弦杆价值2620.80元,共计价值4490.6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周转材料动态表及项目采购明细,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甲、李某乙、郭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同案犯史某某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

5.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甲虽系多次盗窃,但盗窃价值较小,案发后被盗财物全部追回退还失主,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处扣押的3440元涉案款由庆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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