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彭某某(已判刑)得知珠海市高栏港区**镇其参与装修的**湾项目工地有其他施工单位余下的地板瓷砖等材料,遂将该情况告知给朋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称可以到该工地拉一些地板瓷砖等建筑材料,用于其在建房屋的建设装修等,李某甲表示同意。

1.2019年3月4日7时许,彭某某让李某甲当天前往上述工地拉地板瓷砖等材料,李某甲又告知李某乙、兰某某(均已被判刑)该情况,让兰某某前往工地拉材料。10时许,李某乙到该工地,经询问工地施工方**四局项目部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该工地余下的地板瓷砖系装修承包单位广州市**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剩余的材料,而工地材料运出该工地时需要材料所有单位、**湾项目部分别加盖公章、开具放行条,交给门口岗亭保安核查。19时许,李某乙明知黄某某无权开具该部分材料的放行条、未能提供放行条、征得所有单位的同意,仍让兰某某指挥工人将放置在项目部办公室后面的**公司的地板瓷砖搬走,并将该情况告知给彭某某雇请的工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给彭某某,得到彭某某的同意许可。兰某某明知该部分地板瓷砖应系他人所有、无权搬运,仍指挥其雇请的工人将蒙娜丽莎牌地板瓷砖搬上货车,共计144箱(每箱装有3块瓷砖),随后趁门岗无人之机驶出工地,运到李某甲在**镇**的在建房处,准备用于李某甲房屋的装修。

2.2019年3月21日19时许,彭某某再次让李某甲到前述工地搬运地板地砖,李某甲再次让李某乙、兰某某前往搬运。李某乙、兰某某指挥工人将**公司的蒙娜丽莎牌地板瓷砖52箱(每箱装有3块瓷砖)搬上货车,正在继续搬运时被**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乙、兰某某,查获蒙娜丽莎牌地板瓷砖52箱。

3月22日19时许,民警在兰某某带领下到**镇**李某甲在建房屋处查获第一次盗窃的地板瓷砖144箱。上述196箱地板瓷砖均已返还给**公司。

案发时,涉案被盗蒙娜丽莎牌地板瓷砖每块价值人民币40元,第一次被盗的地板瓷砖144箱432块共计价值人民币17280元,第二次被盗的地板瓷砖52箱156块共计价值人民币6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地板瓷砖照片、扣押的被告人手机;2.书证:被盗地板瓷砖工地收货单、放行条复印件、通话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方某某、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盗单位**公司委托报案人李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甲和彭某某、李某乙、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从李某甲和彭某某、李某乙、兰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