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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淮安市楚州区,住淮安市淮安区**花园**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7时许,刘某某、李某甲驾驶苏H2****电力工程车路过淮安市工业园区昆路与北辰路交叉口北侧约200米处,盗走路边绿化带内两株树状月季花。经鉴定,两株树状月季共计价值人民币2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不起诉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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