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清镇市**路清镇市中医院门口人行道,趁人不备,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顾某某停放的一辆电酷派黑色二轮电动踏板车秘密偷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02.40元,该车现已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前科,认罪认罚,被盗财物价值较低且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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