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住邵阳市**小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出售了个人银行卡两套给周某甲,当时谈的价格是300元/套;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自己卡挂失取走里面的现金共29200元,周某甲拿了25200元,王某甲拿了2000元,剩下的2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本人花销了(包括卖两张卡的1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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