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李某甲醉酒后驾驶粤G00****号小型汽车沿湛江市海滨大道从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1时54分行驶至开发区海滨大道万达广场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0.1mg/100ml。随后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李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8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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