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甲局**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城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未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
值班律师赵明,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城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向被不起诉人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甲局**工程有限公司白阿铁路工程扩建项目部在白阿线进行换轨施工,将换下来的报废钢轨18吨余吨存放在白阿线11公里处民乐村上跨桥附近,准备统一回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发现后产生了卖废铁的想法,于是在白城九一三道口北侧找到李某乙(被不起诉)的废品收购站,经商定李某乙以每斤0.8元价格收购李某甲盗窃的废旧钢轨,后由李某乙雇车、李某甲带路分别于2017年7月的7日、16日、17日将上述钢轨拉到李某乙的废品收购站经检斤后,共计18.14吨,李某乙以1250元/吨价格将被盗钢轨转卖到白城市**有限公司,经计算被盗钢轨价值人民币29024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盗窃现场指认照片,李某甲、李某乙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拍照、微信支付交易****,*乙局**工程有限公司白阿铁路扩改工程项目经理部出具的钢轨丢失证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铁财电[2017]1522号关于调整旧轨料回收价值的通知,证人雷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李某甲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李某甲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即自首、退赔、初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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