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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1********,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审届满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时某某(另案处理)、“小军军”(在逃)在贵阳市白云区**城小区**组团**号楼盗窃型号为YJV5*50+2*25的电缆线21米,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为856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事后李某甲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李某甲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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