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回族,大专文化程度,内蒙古**种马场**生产队机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额尔古纳市**乡**家园**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末,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向其大舅金某某借车时,在金某某车库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在架子上的一双女士高跟鞋,李某甲因对女士鞋袜有特殊爱好,便将其大舅妈李某乙的高跟鞋从鞋盒中取出放在车上,将鞋盒放回原位后驾驶金某某的车辆离开,后将盗窃的高跟鞋放在自己家床底下。2020年10月,李某甲在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母婴用品店门口,发现郭某某电动车手扣处挂着其住宅钥匙,李某甲将郭某某住宅钥匙偷走,来到郭某某位于**家园**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内,用偷来的钥匙开门后进入郭某某住宅,将郭某某家中门口橱柜上放置的住宅钥匙偷走,并将从郭某某电动车上偷走的钥匙放回原处。大约10日后,李某甲用偷来的钥匙第二次进入郭某某家中卧室,闻了闻郭某某的袜子后离开。又经过10日左右,李某甲用偷来的钥匙第三次进入郭某某家中卧室,在衣柜里拿了一双郭某某的黑色短丝袜后离开。2020年11月4日16时,李某甲用偷来的钥匙第四次进入郭某某家中,被郭某某丈夫沙某某当场发现,李某甲急忙逃走。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并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发还两名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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