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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鹿寨县**镇**村**屯**号之二李某乙之弟李某丙家中,将李某乙放在李某丙家中一房间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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