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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家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5月6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潘晓东,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贵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独高速公路TJ-2合同段四工区驻三都县大河镇红光村拉江组工地内,将贵州**集团公司及被害人孟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在工地的4根70#振动棒、1根50#振动棒、2个正兴王中王牌RIM1.85斗车轮胎、2个桌子铁架、3把带管砖刀、2个10A漏电保护器、2个三吨卸扣、2根16毫米钻头、1个电老虎、1个电热水壶、5片大砂轮切割片、50片小砂轮切割片、4个铁搓斗装上自己的皮卡车(车牌号:川X****A)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在三都县大河镇政府路段被该工地工区长王某乙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73.41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犯罪前科、盗窃财物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盗窃数额较大,可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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