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 年3 月10 日13 时许,在磐石市**镇**厂内,李某乙(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厂区**内用于饲养生猪的塑料保育床板、钢筋铁管护栏、钢筋铁管门、猪保育床铸铁边板、猪饲料铁桶等物品窃为己有。2020 年4 月17 日,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李某甲、李某乙盗窃物品价值进行鉴定,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786元。
磐石市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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