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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福县**镇**大道**号**单元,住安福县**镇**路**号。2019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安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30日18时许,李某甲在李某乙的店(安福县**镇**路)墙角处两箱洗衣液上面的一个女士格纹手提包里面偷了一个钱包放入自己的上衣口袋。经查,李某甲共盗窃现金两千八百九十五元,一个黑色钱包,若干张银行卡、超市积分卡,钱包及银行卡、积分卡被李某甲丢入安福县泸水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安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李某甲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从监控视频中无法看出李某甲所盗窃物品为钱包,其手中所拿物品与被害人描述的钱包大小出入较大,经委托鉴定也无法辨别,认定李某甲盗窃钱包且盗窃数额较大存疑,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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