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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95********,汉族,高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释放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张某某系恋爱关系;2019年7月17日19时左右,二人分手后因琐事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张某某一部OPPOA3手机拿走,后未经过张某某同意,通过微信方式将其5167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询问证人李某乙的笔录等证人证言;询问张某某的笔录等被害人陈述;讯问李某甲的笔录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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