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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路步行街“**”鞋店里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部黑色OPPO R15手机,被公安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被盗手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李某甲盗窃的OPPO R15手机价值人民币20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王  若

                          书  记  员:马运娇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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