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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7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路号,因犯有诈骗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谭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地铁站*出口附近,当被害人关某某路过时,李某乙骑车故意在关某某前面掉下一个装有假金砖的红袋子,尾随其后的李某甲上前捡起假金砖,随后谭某某和李某甲和关某某商量一起分钱,谭某某等人声称捡到的“黄金砖”价值49999元,每人可以分得16000元人民币,让关某某到其中一人的住处分,关某某不愿意。随后,李某甲、谭某某要求让关某某抵押身上的钱、银行卡及密码放在红袋子里交给谭某某,并将红袋子藏在附近让关某某在原处守候,李某甲和谭某某向关某某谎称身上钱不够要回家取钱,谭某某和李某甲趁关某某不注意将其银行卡和密码偷走,后李某甲、谭某某将关某某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李某乙,李某乙则就近在银行柜员机盗取人民币46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关某某从李某甲家属处获得赔偿款1600元,关某某表示谅解李某甲。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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