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牛娃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奉节县**出租车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超市楼上**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奉节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7月1日、8月27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滨江国际B8栋楼下盗走谭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灰黑色“倍特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784元。
2020年4月17日17时许,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卫生院对面“**摩配”修车门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被害人谭某某抓住并被扭送至公安局。
2020年4月18日,涉案摩托车被扣押。
2020年4月20日,涉案摩托车被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照片;
2.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购买车辆凭证、户籍信息、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附: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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