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杭州月杭州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2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68年杭州月杭州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8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男,1954年杭州月杭州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4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电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男,1961年杭州月杭州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1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戊,男,1955年杭州月杭州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5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敲诈勒索部分:
2006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所有的杭州萧山**公司(以下简称永**公司)拍卖取得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原所前镇初中校舍及所属国有土地(无土地证),面积共计31.247亩。因部分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司无法开发利用。
2014年8月,**公司因债务问题与**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以前述地块及地面附属物为限归还处理,并帮助**金属材料公司拍卖取得前述地块的使用权。
2017年12月,**金属材料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该地块施工过程中,李某甲以该地块中的建筑未曾卖给**金属材料公司为由,要求补偿266万元。经协商,张某某先后支付给李某甲130万元、15万元。之后,李某甲继续向张某某索要120万元,并以如若不配合,有苦头吃警告张某某。索要未果后,李某甲编造出该地块有失地养老保险指标的谎言。
寻衅滋事部分: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从李某甲处得知前述地块有失地养老保险指标,通过信访等途径争取。在得到明确答复该地块没有养老保险指标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为给政府施压,于2018年8月,2019年9月25日通过堆涵管、倾倒建筑垃圾堵门等方式阻扰张某某的工地正常施工,致使工地工期延误10余天,经济损失数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明,且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构成其他犯罪,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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