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指使王某某与潘某某、谭某某、郑某某等工人,到柳州市鱼峰区**文化广场工地项目部一办公室内以语言威胁、拍桌子等形式,通过虚报工人工资,向林某某索要财物人民币38万余元。
2019年7月13日11时许,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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