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9日17时许,为拆除惠阳区**镇**村**市场,执法人员刘某某、李某乙、陈某甲、薛某某四人驾驶行政执法车辆(粤LZ*****皮卡车)到**市场门口进行执勤劝阻车辆、人员进入**市场。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吴某甲、陈某丙、文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吴某乙、李某甲为首的档主们围困执法车辆,不让执法人员离开并打砸执法车辆。经鉴定,执法车辆损毁价值96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后积极赔偿损失,**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均请求对李某甲等八人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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